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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工资集体谈判制的理论基础

时间:2015-12-20 12:38:44 所属分类:经济学 浏览量:

一、前 言 基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新古典经济学接受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将人类社会视为简单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将现实存在者都视为实现了最大化效用的优秀者,将基于力量博弈均衡形成的社会制度也视为有效合理的。诺思就指出: 经

  一、前 言

  基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新古典经济学接受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将人类社会视为简单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将现实存在者都视为实现了最大化效用的优秀者,将基于力量博弈均衡形成的社会制度也视为有效合理的。诺思就指出: 经济学家的行为假设并非意味着所有人的行为都与理性选择相一致。但是,他们却从根本上依赖于这样的假设: 竞争力量能使那些按照理性方式行事的人幸存下来,而另一些不这样做的人将被打败; 因而在一个演化的、竞争的环境(符合所有新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稀缺和竞争的基本假设) 中,能被不断地观察到的行为一定是出自于那些按照这种标准行事的人。这种思潮可以追溯到新自由主义的先驱人物弗里德曼,他写道: 除非厂商可以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法而使行为近似于回报最大化行为,否则,他们不太可能持久地维持生意……不论何时,只要这一决定因素碰巧导致了与理性的、信息完全的回报最大化相符合的行为,生意就会兴旺发达,进而获得可以扩大经营的资源; 反之,生意将会亏损,企业将会丧失资源,只有从外部不断引入新资源才能苟延残喘。于是,“自然选择”的过程确立了该假说的有效性———或者说,给定自然选择,该假说恰当地概括了生存条件,这一判断成为了人们接受该假说的主要依据。正是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在认知上将人类生活世界看成和谐一致的,并坚持“存在即合理”的信条; 这样,现代主流经济学就不能也不敢正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是热衷借助于复杂的表述(建构性的模型或选择性的数据) 为现状进行辩护。

  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日益庸俗化,这表现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一是缺乏对现实的批判意识,从而热衷于对现象的功能性解释; 二是追求形式上的优美,从而走上了形式化的数理道路。就前者而言,它从自然主义思维出发,将现实存在等同于合理,视为是每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并进而带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结果,从而就缺乏否定和批判意识,陷入马尔库塞宣称的单向度状态; 现代主流经济学也逐渐蜕化为一门解释现象而不是发现问题以及改造世界的学问。就后者而言,经济学为了追求形式上的优美,在自然主义思维的支配下将人类个体还原为只具动物本能又高度理性的矛盾原子,并以理性经济人为基础打造出一系列的数理模型,从而逐渐走上了形式化的数理道路,并陷入了与现实日益相脱节的状态。正是内含着强烈的庸俗化特质,现代主流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分支之间日益相分裂,在其他社会科学努力关注贫困、剥削等现实问题并推进社会制度改进之时,它却热衷于通过超验的数理模型来解释它的合理性,把对收入再分配等的关注都视为一种道德范畴而非科学研究; 相应地,大多数“主流”经济学人的言行也就逐渐脱离了社会大众的诉求,甚至将社会大众对其权利的维护都视为非理性的,这典型地体现在对待《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等的态度上。本文就此进行阐述。

  二、自由的内涵及其社会制度要求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庸俗化与新自由主义思潮联系在一起。新自由主义从自由劳动、自由交换和自由决策等角度来强调维护个体自由的意义,从而倾向于简单地将基于力量和供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其经济政策也是简单地主张市场规则和自由放任。然而,新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存在明显的浅薄性。其实,自由的本质内涵体现为个体能够过他们自己想过的那种适宜生活,它往往会受到内在自我和外在他者的制约。其中,内在自我制约主要源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自身能力,而外在他者制约主要源自权力结构的失衡。因此,在特定历史时期,个人自由根本上就是指社会个体不受他人的剥削、压迫和奴役,个体追求自由生活的行为不受他者的制约和阻止。同时,对个体自由构成制约、剥削、压迫和奴役的他者不仅包括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包括其他社会个体。那么,一些个体为何会遭受其他个体或组织的剥削、压迫和奴役呢? 关键就在于他们的权力是不平等的。

  事实上,危害自由的根本因素就在于权力的集中。权力集中导致分配规则的不公正,并由此衍生出种种的社会异化。而且,权力越集中,分配规则就越不公正,社会异化现象也就越严重,少数强势者就越能够剥削、压迫和奴役多数弱势者。奥克肖特等就强调,自由是建基于一种由众多相互关联的制度和个人倾向所构成的联合体之上,它表现为对压倒一切的权力集中制的憎恶。他写道: 自由既非源于教权与王权的分裂; 也非源于法治,或者私有财产,或者议会政府,或者人身保护令制度(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或者司法独立; 它也非源于我们社会千千万万的设计、制度安排和特点中的任何一个; 它源于所有这些标志和代表的意义,即我们生活的社会没有权力的高度集中。只要权力的分散是不充分的,我们就认为我们的自由是不完善的。假如任何一种利益或者各种利益的结合需要特权,即使它可能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就认为我们的权力受到了威胁。因此,要保障自由,关键是要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

  一般地,来自社会组织对个体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领域,原因在于社会政治领域的公权力(政治权力) 出现了高度集中,少数机构垄断了公共事务的决策,并由此可以支配社会个体的生活; 相反,来自其他社会个体对个体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原因在于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金钱权力) 出现了高度集中,少数人控制了市场交易的规则,并由此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也就是说,危害个体自由的权力集中主要有两大类型,并体现在两大领域。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主要关注社会政治的公权力集中,而忽视社会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集中乃至无视它的事实存在。为此,它极力宣扬政治集权的弊病,乃至对任何政府干预都持提防和反对的态度; 相反,对金钱权力的集中却很少涉及,乃至形成了对市场的无限推崇。在很大程度上,这正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根源。

  当然,政治领域中的公权力和经济领域中的私权力形成集中的原因以及所呈现的特征是不同的: 公权力的集中主要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而提防公权力的集中则要求社会组织的分立和多元,甚至要求将绝大多数公权力界定到个体; 相反,私权力的集中主要依赖交换机制的作用,而提防私权力的集中则要求交换机制的公正和合理,甚至要求对交换引发的集中效应进行制度抑制。

  为了真正理解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特征差异,我们可以对与之相对应的两类基本权利之特性作一考察: 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 正是两大权利的不同基本特性,导致了不同的走势,并蕴含了不同的政策要求。

  一般地,个人权利是指符合某种资格并归个人所有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话语权、生活权以及其他基本权,这主要体现为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等。财产权利则是指并不需要符合特殊功能性角色的权利,它可以作为初始权占有,也可以从以前所有者那里获得,这主要体现为私人领域中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经济权利。显然,这两类权利存在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可继承性: 个人因承担某种角色而获得的个人权利,一旦丧失了这个角色后即告失效,如合作组织中的成员选举权; 财产权利却可以转换为遗产而留给继承人,如公司组织中的股东选举权。正是由于两类权利与个体身份的关系不同,因而它们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应的集中度也存在很多差异: 一般地,当直接控制权附属于特定功能角色时,控制权不会因累积效应而膨胀,这种控制权就会受到“约束”; 相反,当最高控制权附属于可转让媒介时,控制权就会发生积聚或集中,这种控制权就会出现失衡。也就是说,个人权利一般不会因所有权集中而出现分配失衡,而财产权利则往往会出现所有权集中现象。正因如此,两类权利在界定原则上也应存在差异: 个人权利缺乏积累性和集聚性,个体的初始地位相对平等,因而应确保机会平等,实行基于初始分配的获得正义原则; 财产权利具有积累性和集聚性,个体的初始地位很不平等,因而应关注能力平等和资源平等,实行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原则。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点认识: 凡是不能积聚和转让的权利应该充分保障其自由使用,而易于积聚和转让的权利则应该限制其使用的“度”,这样才可以塑造真正的人本社会。否则,往往会造成如下三类不良情形: (1) 如果两者都限制,那么就会造成权出一孔,产生专制社会; (2) 如果两者都不限制,则造成金钱权力影响基本个体权利,产生资本社会; (3) 如果限制前者而放任后者,则产生专制与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寡头社会。人类社会历史已经提供了经验事实,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就指出:在前市场社会,财富倾向于跟着权力走; 到了市场社会出现之后,权力才倾向于跟着财富走。显然,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出现财富与权力的结合,从而造成社会的等级化。

  为此,一个组织良善的社会就要打破这种结合,要真正关注弱势者的诉求。就经济生活而言,那些传统束缚的解除往往可以激发人们的经济动力和创造能力,从而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财富的增长,这可以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初期状况得到明显的反映; 相反,如果缺乏适当的规范、制约和干预,那么,经济财富和财产权利就会日益集中,这又导致了社会经济的严重不平等,并最终制约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后期状况得到鲜明的体认。不受干预的经济自由必然会导致财产权利的集中,这也是普遍性规律。例如,1970 年,美国前 100 名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所得是全职工人平均收入的 38 倍,2000 年该比率则大于 1000: 1。所以,加尔布雷斯在《经济学与公共目标》一书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如果任凭其自由发展,那么,一切经济权力,恐怕只会有利于那些特权阶层,普通大众将很难从中获得更大的益处。

  相应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组织良善的社会制度之基本诉求: 在政治领域,维护个体基本权利,尊重思想、言论和新闻的自由,既反对少数专制,也提防多数暴政,反对以“公意”之名侵害个人权利; 在经济领域,关注交换起点和程序上的不平等,关注弱势者的经济要求,既不相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一致,也不相信“无形的手”的有效性。亦即,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具有这样的两大特征: (1) 政治上的自由主义,防止政治寡头铁律导致的个人权利受损; (2) 经济上的民生主义,防止市场马太效应造成财产权利过分集中。关于这一点,科斯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他写道: 商品市场中需要政府管制,而在思想市场中,政府管制是不适宜的,应该对政府的管制加以严格限制。在商品市场中,一般认为政府有能力进行管制,且动机纯正。消费者缺乏进行恰当选择的能力,生产者经常行使垄断权,一旦失去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生产者就会不按照提高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事。在思想市场中,情况则截然不同,政府如果试图进行管制,也是无效和动机不良的,因而即便政府成功实现了预期目标,结果亦不受人欢迎。这里的商品市场对应着经济领域,而思想市场则对应着政治领域。

  之所以强调要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对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原因在于: (1) 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会导致财产权利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经济自由; (2) 财产权利的集中还会导致政治权利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政治自由,阻碍民主体制的建设。收入的不平等和财产权利的集中,加大了弱势者通过民主制进行再分配的可能性; 面对民主制带来的这种再分配威胁,富裕者为了维护其财产就会努力掌控国家权力,增加对自由和选举活动的限制,乃至对民主要求进行镇压。从中外历史和现实来看,社会经济两极化加剧往往会形成寡头政治。社会底层或劳工阶层被动员起来而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并组成各种利益团体或政治党派时,由富人掌控的政权就会对之进行镇压; 结果,政治动员过程就会演变为政治暴力,并往往导向内战或革命。鲍什就以农村的财富分配与人力资本水平间接测量了从 19 世纪中叶到 20 世纪晚期的国家收入不平等程度对制度转型的影响; 尤其计算了从 1950 年到 1990 年期间每年收入分配影响下的民主转型和溃败的概率。统计分析表明: 过去 200 年间在世界范围内,较高的收入平等程度和农村财产的平等分配持续推动了民主化,特别是民主巩固的进程。而且,即使在民主制度已经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现代社会,那些集聚巨额财富的富豪也努力通过掌控媒体、院外游说等手段来影响政府决策,这些都影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程度。

  三、《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

  现代主流经济学持有这样的市场理念: 不仅不受干预的市场交换本身就是自由而公正的,而且,每个人的逐利行为在“无形的手”引导下可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问题是,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但市场主体果真是自由的吗? 或者具有同等的“自由”吗? 同时,基于特定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结果果真公正吗? 显然,前者涉及到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力结构,后者则涉及到市场交换所依循的程序规则。事实上,上面的分析就指出了两类权力集中现象,其中,政治领域的公权力集中主要涉及权力制衡和组织治理,这根本上是政治学家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集中主要涉及市场交换机制,这根本上是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但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承袭古典经济学的还原论思维而将市场主体视为原子个体,从而也就看不到现实市场中行为主体在地位和力量上的差异,看不到市场交换所产生的金钱权力和财产权力之集中现象。试问: 现代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尤其是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中的权力是均匀分散的吗? 进一步地,即使现代主流经济学鼓吹的市场竞争可以促使权力的分散,但这种权力分散达到了足以实现交换公正的程度了吗?

  事实上,加尔布雷斯等很早就指出: 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与作为组织的生产者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力不对称,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生产者主权; 在作为个体的员工和作为组织的厂商之间也存在严重的权力不对称,资本主义市场本质上有利于厂商。鲍尔斯则对权力作了如下定义: 如果 A 通过让 B 付出代价(或者威胁要这么做) 的手段,迫使 B 按照有利于 A 的方法行动,那么 A 就对 B 拥有权力。显然,一个老板让工人做某件事,若不按要求做就被解雇。表面上看,工人有做或不做的自由选择权,但是实际上,老板的要求就是指令。虽然失去工作并不像丢掉性命那样可怕,但是对很多人来说,丢掉工作意味着陷入经济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雇主对于被雇佣者就拥有权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鲍尔斯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仅体现了竞争,而且体现了统制,而统制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杜格和谢尔曼则强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最多只是局限于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没什么民主可言。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老板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如果一个工人与老板完全对立,他就会被解雇———这不是民主。法国大革命之后,资本家阶级拥有了排他性的经济权力,他们取代了封建地主,同时也行使着极大的政治权力,直到现在仍然如此。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中异质化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同的,他们之间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结果所带来的收益占有就必然是不平等的。在直接而双向劳资谈判中,必然会产生远远有利于雇主的利益分配结果; 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雇主的权力也就越大,就越会产生有利于雇主的收入分配。尤其是,在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作用下,财产权利以及相应的金钱权力会不断集中,这不仅会妨碍人们的真正自由,而且还会产生不断拉大的社会收入差距。因此,要扩大个人的自由并缓和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就要从分散社会权力着手。那么,如何分散权力呢? 康芒斯和加尔布雷斯等老制度主义者所提出的基本途径就是: 引入抗衡力量。一方面,如果没有这种起抗衡作用的压力集团通过必要的改革来施加压力,那么,政府就会被强势者所俘虏,从而也就很难实现其公共目标; 另一方面,这种抗衡力量又不是自发增长的,而是要依靠政府的帮助和扶持,这种帮助往往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因此,压力集团往往成为老制度主义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工具,压力集团尤其是工会、农场组织以及合作社等是社会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民主的生命线,组织压力集团的自由的重要性远甚于任何民主自由。

  可见,金钱权力和财产权利的集中特征以及由此发展出的抗衡力量说,为《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和不断完善以及集体谈判工资制的实行夯实了理论基础。事实上,私权力或财产权利的集中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换机制实现的。而市场交换机制主要涉及两大维度: 一是交换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吗? 二是自由交换的程序,是公正的吗? (1) 就交换主体的地位而言,由于相对于强大的企业等组织,现代社会中任何个体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就需要引入外来的第三方面力量以辅助弱者和抑制强者。显然,目前广泛实行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劳动法》、《工厂法》等法规来明确劳资双方的责权,从而提高个体劳动在与雇主谈判中的地位。(2) 就自由交换的程序而言,由于交换程序本身就是力量博弈的结果,因而就需要将一个个弱者联合起来形成集体力量以对抗强者。显然,目前在劳资关系中往往体现为基于集体谈判的工资制度,从而形成地位相近的集体谈判权。事实上,就当前国内还很不健全的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而言,关键是要壮大我国劳工阶层的权力。奥克肖特强调,自由的秘密就在于我们的社会是由众多组织构成的,并且组织体系以权力分散为整体特征。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实行有助于财产权利的分散和社会力量的均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个人自由。不幸的是,国内姗姗来迟的《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却遭受很多接受新古典经济学思维训练的经济学人的激烈反对: 他们一方面批评《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不符合自由雇工的市场经济规律; 另一方面又将因恰巧遭遇的世界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工厂困境归咎于《劳动合同法》,并认为集体谈判工资将会加剧劳资冲突,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和经济的灾难。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这些学者承袭新古典经济学思维所持的一贯主张,例如,早在 2007 年国内开始制定《反垄断法》时,就有人极力反对。那么,《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影响果真会如这些经济学人所宣扬的那样吗? 下面分别就出台《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必要性进行剖析,并对一些反对意见进行审视。

  四、流行观点辨(Ⅰ) : 《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引发企业倒闭潮

  一些经济学人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由是,它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倒闭和工人失业,最终损害的是工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观点只不过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传统智慧,它往往被主流经济学者奉为至理名言。那么,最低工资必然会导致失业吗? 事实上,自皮尔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02 年推出以来,英国的《工厂法》就引起一些经济学家的极力批判。他们认为,如果该法案不伴随货币工资的下降,将会减少工时以至降低产量和产生失业,从而将会导致英国工业的衰败。但是,穆勒却认为,这个法案是否会降低产量和造成失业,不是理论上能决定的,而是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卡德和克鲁格(Card & Kruger) 的研究就表明: 1992 年新泽西提高最低工资后,新泽西快餐店的新增雇员人数竟然超出了没有提高最低工资的宾夕法尼亚的同业雇佣人数,在 1991 年的联邦最低工资被提高以及 1988 年加州的州最低工资被提高后,德克萨斯州的快餐店也发生了相似的结果。

  其实,尽管有人自恃有发达的逻辑思维能力,但其分析却充满了逻辑缺陷。譬如,有人认为 2007 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诱发了工厂倒闭潮,只有那些效率较高的工厂存活下来。问题是,既然工厂数减少了,为何还会出现“民工荒”? 为何工厂增加工资的压力会如此之高? 其解释是,因为工厂倒闭或停产导致工人大量回乡后再也不回来了。如果这样,那么这种工人所在的中、西部家乡就会出现工厂的快速增长。问题是,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经验证据所支持? 而且,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劳动力大规模地地域转移的话,这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地区的协调发展反而是天大的好事,又为何要反对呢?

  另外,有人想当然地说,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本田的工人不可能被老板剥削,因为他们可以另谋高就,不满意工资可以辞职不干。问题是,工人果真有择业的真正自由吗? 穆勒曾指出,即使成人在雇佣上具有自主行为的能力,也需要法律来将默契转变成具有约束力的契约,从而促进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的形成。穆勒写道: 各阶级的人们有时需求法律的帮助,使每个人确信其竞争者也会采取相同的作法,从而贯彻实施他们全体经过深思熟虑而取得的对自身利益的看法;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人们是不会放心大胆地实施集体的看法的。陈志武强调: 权利平等、自由选择是一个和谐良序社会的基础,所以,不管自己是穷是富,我们都应该像尊重穷人的权利一样去尊重富人的权利。问题是,权利和自由在个体之间本身就是相冲突的,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尤其是,在崇尚基于力量竞争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必然是强者的权利和自由日益膨胀,而弱者的权利和自由日益萎缩。一个学者难道不应该对此有稍许的思考吗?

  这些经济学人往往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所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是造成 2007 年中国经济危机的真正原因; 为此,他们极力主张废除“不符合”自由市场之“经济规律”的《劳动合同法》,似乎只要废除它,中国宏观经济诸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问题是,劳动成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果真如此之大吗? 其实,即使《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用工成本的增加,也只是在工人生存状况极其低下的基础上所作的细微增加。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尽管我国的 GDP 总量已上升到世界第 2 位,但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 2 亿多农民工生存条件依然较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障匮乏,工资待遇明显偏低。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减少企业主的一点利润,但是,由于劳动成本在国内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比发达国家要低得多,因而它带来的影响根本上就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目前富士康和本田公司等都开始了较大幅度的提薪潮,但似乎并没有出现这些经济学人所鼓吹的那种“狼来了”的现象。此外,如果仅仅增加一点劳动成本,企业就会因此而倒闭,这正说明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问题。反过来,这也正揭示出,这些企业主的利润是以牺牲工人的健康和透支他们的未来为代价的,从而也必须有力量来促使这些工厂进行结构调整和提升。因此,在贪婪的企业主不会自愿改善员工福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主随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为处于弱势地位劳工阶层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缓解日益扩大的收入不平等,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

  最后,为了洞察这些经济学人关于提薪将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加剧工人失业乃至经济衰落的荒谬逻辑,我们可以来看一下福特公司的实践例子。1914 年1 月5 日的早晨,亨利·福特将福特公司工人的日工资突然从市场当时的 2. 2 美元一下子提高到 5 美元,工资水平增长了 227%,这对生产成本的影响不可谓不大。那么,这个事件导致公司倒闭了吗? 事实恰恰相反。这一事件使当时还名不见经传的汽车制造商一下子成了全世界家喻户晓的名字,公司的日产出效率增加了两倍以上,利润也相应获得大幅度提升,以致福特主义成为美式劳资关系的代名词。而且,当时福特宣布提升工资时并不是因为劳动力供给不足,当然,劳动力供给确实相当不稳定: 改革的上一年福特公司雇佣的劳工数量平均为 13623 人,但这一年却有 50448 人离职,其中绝大多数是主动辞职,只有 8490 人是被辞退的。但是,改革的第二年,福特公司的雇佣规模增长了 1/3,但辞职的人数却只有上一年水平的 1/10,只有 27 名被解雇。显然,这个著名案例表明,提高劳动最低工资并不必然会导致效率下降。同时,福特公司的工资成倍增长也很难以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工资理论来解释: 吸引更好的工人或留住那些公司已在他们身上投入高昂培训费用的工人; 因为按照当时一个福特公司负责人的看法,让一个一辈子从没见过组芯制模台的人成为一个一流的组芯制模工只需要两天的时间。那么,如何解释呢? 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工资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增强劳资双方的信任,增强了公司的亲和力和劳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从而更愿意提供更大的努力来回报,这实际上已经为阿克洛夫(Akerlof) 等人的礼物实验所证实。其实,欧美企业之所以有很高的离职率,就在于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短期的,或者是一次性买卖的,从而就无法深化两者的合作; 显然,这方面日、德企业要好得多,礼物交换关系也更典型地体现在日、德企业中。

  五、流行观点辨(Ⅱ) : 工资集体谈判制是否会加剧劳资冲突

  一般地,劳工通过集体行动可以大大提高他们在与雇主谈判中的力量,从而有利于提高工资水平。

  例如,1949 年美国的工会组织就为员工争取到了非工资福利,包括加班加点和假日劳动的报酬、假日工资补贴、利润分红、教育与训练补贴、保健保险福利费,等等。这一点,很早就为经济学之父斯密所认识,斯密主张,应该通过允许成立工会等法令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促进有利于工人的分配。同样,穆勒则强调,当时由雇主占支配地位的国会通过的那项著名的禁止工人联合起来要求提高工资的《劳工法》是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工资的根本原因。穆勒写道: 这种法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奴隶主的那种残忍凶恶的本性,尽管已不再可能公开使工人阶级处于奴隶地位; 只要法律禁止工人为提高工资而联合,法律在工人看来就似乎是低工资的真正原因; 从而,提出提高劳动工资,并使它维持在所希望的水平上,人们所想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法律予以固定。

  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扩展,集体谈判权越来越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如国际劳工组织 1981 年通过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所提出的集体谈判内容包括: (1) 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 (2) 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3) 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是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和福利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提高工人谈判力量的集体谈判工资制,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甚至,现代经济学流行教材中的集体谈判理论也为它提供了理论支持,这是对当前西方社会工资决定现状的一个真实写照。就中国当前而言,集体谈判工资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缓和当前劳资市场上极端不对称的力量结构,通过增加工人的谈判力量以减轻日益严重的剥削现象,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并且,这种集体谈判工资制也受到绝大多数劳工阶层的欢迎,如有报道称,70% 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并希望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然而,集体谈判工资制刚一提出就遭到国内许多经济学家的极力反对和妖魔化,他们往往不能容忍工人力量的联合和壮大,乃至极力要维持企业主一一击破工人力量以获取最大利润的能力。为此,他们努力寻找种种理由,其中之一就是集体谈判工资制将会加剧劳资对抗,对抗性运动将会提高谈判和交易成本,从而降低生产效率,最终也会破坏社会经济的稳定。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之所以有此观点,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他们将工会等劳动组织与雇主(或雇主同盟) 的关系对立起来。其实,这种观点只不过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教条,而这种教条则是以欧美社会为映像的。譬如,美国的工会不是雇主为了协调劳资关系而成立的,而是工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在企业组织之外单方面成立的; 同时,出于利益相关性的考虑,工会组织又主要按产业或行业划分结合而成为以劳联—产联为核心的工会体制,员工离开某个企业不会因之失去工会会员资格,工会依然要为其利益服务。正因如此,美国社会的工会与雇主之间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关系: 工会的主要作用是以集体谈判的方式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为了追求其利益最大化不惜经常性地发动罢工; 雇主和管理层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则往往以解雇参与罢工的工人为要挟,最终往往是两败俱伤。正是由于这种对抗性,美国企业很不重视工会的作用,主要将它视为一种外在的制约力量,只要有可能都会尽可能地削弱它。

  与欧美这种外部型工会组织不同,日本企业实行的是一种内部型工会制度,工会本身就是企业积极创设的一种机构,主要目的是协调劳资间的关系; 工会成员几乎包括企业里的所有人,而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就失去工会会员资格。正因如此,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对抗性的,不如说是协作性的:

  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使员工把企业作为命运共同体的强化,它强烈促进、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通过更好的工作努力来增进自身的收入和福利; 同时,工会又积极将员工的想法和诉求传达给企业管理者,而管理者则在企业发展决策中尽量地纳入这些因素,从而实现双赢共生。正是这种协作性,日本企业就非常重视工会的作用,将它视为一种能揭示企业潜在问题、提高和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从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一种积极机制,因而尽可能地维护它。事实上,日本企业家横山亮次就指出,终身聘用制和年功序列制是“礼”的体现,企业内工会是“和为贵”思想的体现; 他自己在同职工的关系上,也贯彻了“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等儒家思想。

  显然,欧美的外部型工会制度使得全体劳工组织成了独一无二的或者少数几个的垄断组织,正是这种高度的垄断性,使得工会拥有了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往往会遭到滥用,从而造成了劳动配置的失灵。

  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工会组织逐渐成为公众舆论抱怨的对象,乃至遭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强烈反对的重要原因。例如,西蒙斯(Simons) 就写道: 在长期反对其他垄断之后,政府突然支持和促进广泛存在的劳动力垄断,民主政体不能容忍它,不能既控制它同时又不摧毁它,而且也许不能既摧毁它同时又不摧毁民主政体本身。哈耶克则写道: 在略多于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有关工会的公共政策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几乎没有工会可以做的合法事情……我们现在到达了一个工会成为独一无二的、不再适用于一般法律规则的特权机构的状态; 以致在许多国家里,自愿的工人社团恰恰是在它们开始实施强制手段、胁迫不情愿的工人入会并把非会员排除在就业岗位之外后,才变为合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欧美工会往往拥有对工人的强制权力,从而在与雇主的谈判中也就占据了优势,甚至拥有了对雇主的强制权力。同时,由于工会本身是独立于特定企业的,从而也就不会在乎特定企业的长期发展,以致工会与企业的互动就会陷入一种囚徒困境。

  与此不同,日本的内部型工会制度不是形成一个或少数的拥有巨大垄断力的工会组织,而是形成大量的具有不同规模并与企业数量相当的工会组织。它只是集中了利益紧密相关劳工之间的集体劳动权,并在谈判中与雇主处于大致相似的谈判地位,对雇主并没有足够的强制权。同时,由于工会本身是从特定企业内部发展出来的,其利益就与特定企业的长期发展息息相关,从而在长期互动中形成了一种共生互荣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日本的工会制度是社会共同治理的一部分,体现了协作系统的本质特点。相反,英美的工会制度凸显了委托—代理制的模式,是特定时期的组织异化形态。因此,目前中国倡导的集体谈判权主要且应该以日本的工会体制为基础,它可以实现劳资更为和谐的互补关系,而不必然是对抗的竞争关系。一般地,集体谈判工资制往往有利于劳工阶层整体,尤其是有利于普通即弱势劳工; 相反,个体谈判工资制往往有利于部分劳工阶层,有利于那些少数精英。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有人的证据: 西方那些好的教授都不愿意接受集体谈判工资制。事实上,这些“顶层”经济学家也正是所谓的少数精英阶层,他们是既定学术规则和分配规则下的优胜者,他们的胜出依据就是主流刊物上所发表的文章,而这些文章又是由特定的价值观所决定。

  六、尾论: 主流思潮何以反对《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权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证了当前完善《劳动合同法》和推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就理论层面而言,维护和保障自由的根本在于权力的分散,这不仅体现在政治领域的公权力上,也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私权力上。为了防止权力集中,要求实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和经济上的民生主义,这就为《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施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提高弱势者自由的一个重要机理就在于: 它们有助于将个人知识转化成共同知识; 这样,就为工人在与雇主的谈判中提供了一种行动预期,从而避免作孤立抗争的“出头鸟”而遭受雇主的特别打击。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格雷夫、青木昌彦等指出,制度本身体现了一种行为自我维持的信念,当有足够数量被认为会遵守规则的人相信其他人也会遵守规则时,制度就得到了维持; 而合法性则有助于提高和强化这种预期,从而使得博弈双方都基于新的规则采取策略,从而形成了新均衡。显然,在《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缺位的情形下,每个工人都无法确信他人是否也会像自己一样努力争取权益,以致在面对雇主的强势行为时往往会采取忍气吞声的对策行为。这就是囚徒困境下的策略选择,行为结果就是: 工人的劳动份额长期低于其生产率增长。相反,《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则有助于打破这一困局,提高劳工阶层的工资,并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彰显。

  就实践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弱势者谈判的抗衡力量,其短期效应也只是稍许提高企业或雇主的成本,但就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和企业组织的长远利益来说,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 从正义角度讲,它使得企业雇主的一部分垄断利润转移到工人手中,从而使得应得权利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2) 从效率方面讲,它会促使企业或雇主通过改进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消化成本,从而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和生产的效率。其实,有些经济学人反对《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并已经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所证伪: (1) 就《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而言,工资的提高并不一定增加企业的成本,反而会因信任的增进而提高效率; (2) 就集体谈判工资制对劳资关系的影响而言,集体谈判工资制并不一定加剧劳资矛盾和冲突,反而会形成对话机制而缓和劳资紧张关系。而且,“主流”经济学人在对待《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上所持的很多观念和分析都缺乏严格逻辑,乃至是矛盾的。例如,他们一方面说,《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将会产生劳动力垄断,从而会降低劳动力的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又说,《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将会导致工厂的凋敝和生产的萎缩,从而并不能真正提高工资。问题是,劳动力垄断和工资无法提高之间不是很矛盾吗?

  既然如此,国内一些经济学人为何又大肆抨击《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呢? 这就要从其利益取向和学术认知两方面加以分析。

  就利益取向而言,基于个体力量竞争的纯粹市场体制,在商场上有利于那些拥有更大权势的企业主或高级管理者,在学术界则有利于掌握话语权的“学术权威”。因此,他们往往会相互结合,刻意地为纯粹的自由市场体制进行鼓吹和辩护。而缓和这种力量不均衡的《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就成为他们极力批判的对象。就学术认知而言,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人都深受现代主流经济学教材中基本思维和原理熏陶,而主流教材极力宣扬“市场有效”的“新自由主义”教条。这也就是加尔布雷斯所说的“传统智慧”,主流经济学人以这种传统智慧来作政策判断就出现明显的保守性。加尔布雷斯写道:

  因为熟悉是对可接受性的主要检验,能被人接受的理念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很容易被预测。那些因为容易被人接受而在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的理念最好有一个名称,这个名称应该着重反映这种可预测性。我把下述理念称之为“传统智慧”; 事实上,传统智慧不是任何政治集团的财产……理念必须适应特定听众的政治偏好……保守主义者受到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去坚持那些熟悉的和已经定型的东西,他们也不是没有掺杂特殊的自身利益,这些就奠定了他接受可接受性考验的基础。

  在很大程度上,自斯密确立古典经济学体系以来,自由放任就逐渐成为经济学的传统智慧。那些坚持自由放任的庸俗古典经济学家如萨伊、西尼尔、马尔萨斯、李嘉图和边际效用学派学者如杰文斯、瓦尔拉斯、埃几沃斯、庞巴维克、费雪以及马歇尔等都被视为主流经济学家,而对此进行挑战的西斯蒙蒂、马克思、凡勃伦、霍布森、康芒斯、加尔布雷斯等则被视为非主流。加尔布雷斯写道: 在整个 19 世纪,经典自由主义变成了传统智慧,有人郑重其事地警告,《工厂法》、工会、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立法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破坏。同样,自凯恩斯革命之后,从 20 世纪 40 年代到 60 年代,几乎所有的经济学者都皈依凯恩斯学说; 但是,20 世纪70 年代初的滞涨使得理性预期革命兴起,结果80 年代左右在40 岁以下的美国宏观经济学家中已经难以找到一个自称是凯恩斯主义者的,而大多数人都成为货币主义者。此后直到现在,新古典宏观派思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思维和学说也就成为当前经济学界的“传统智慧”。尤其是,当前国内学术界普遍存在“惟洋是瞻”的心态,这使得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智慧”在国内学术界具有了二重权威性: 一是西方的; 二是主流的。结果,新古典主义的基本观点和研究取向往往不允许国人的挑战,否则就会被打入不入流的行列。在很大程度上,国内那些自称“主流”的学者之所以如此批判《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就是因为它们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上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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