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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中的因及其过失

时间:2015-12-20 19:36:57 所属分类:逻辑学 浏览量:

一、什么是因明 因明是古印度有关推理、论证方法以及思维方法的学说。后由印度传往中国与日本。唐代名僧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记述了他所了解的印度的教育情况:开蒙诱进,先遵十二章。七岁以后,渐授五明大论。一曰声明,释诂训字,诠目疏别。二工巧明,

  一、什么是因明

  因明是古印度有关推理、论证方法以及思维方法的学说。后由印度传往中国与日本。唐代名僧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记述了他所了解的印度的教育情况:开蒙诱进,先遵十二章。七岁以后,渐授五明大论。一曰声明,释诂训字,诠目疏别。二工巧明,伎术机关,阴阳历数,三医古明,禁咒闲邪,药石针艾。四曰因明,参定正邪,研核真伪。五曰内明,究畅五乘因果妙理。[1]99引文中的"因明",其实是揭示了有关推理、论证的学问,当然其中也包含认识论的问题。

  因明分为古因明和新因明。古因明创始时间很早,具体时间不详,大约在公元几百年前。印度哲学史上有六派:弥漫萨派、后弥漫萨派(又称吠檀多派)、数论派、瑜伽派、吠世师迦派(又称胜论派)、尼耶夜派(又称正理派)。这六派作为当时的主流学派被总称为哲学派。其中,尼耶夜派与吠世师迦派都主张声无常论。但吠世师迦派注重各种解释,而尼耶夜派专攻知识获得的方法以及推理、辩论的方式。玄奘的弟子窥基在《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追溯因明的早期发展史时说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咸陈规式。"[1]101第一句提到的足目就是尼耶夜派的先祖乔达摩。足目着有《尼耶夜经》即《正理经》。    《正理经》是尼耶夜派关于分析思想的方法,是关于推理论证方法的总结。尼耶夜派的这些思想并不是因明的起源。因明的最早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时的早期顺世派。早期顺世派将朴素的唯物主义应用于认识论,认为只有五官所得到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其他的证明都是可疑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辩论、推理规则的学说。尼耶夜派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其代表思想《正理经》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其对古印度逻辑思想的第一次总结。《正理经》对于论式的分析上提出了"五分作法",即宗(论题)、因(理由)、喻(例证)、合(应用)、结(结论)。窥基提到的世亲,指的是生活在公元5世纪的一位学者,世亲是当时印度知识生活中心的那烂陀寺的主持。世亲的地位和工作,使他处于当时印度学术论辩的中心以及各派思想交锋的中心。他在通晓了各派学说及体系的基础上探寻自己的观点和解释。世亲继承和发展了其兄无着所开创的唯识理论,建立了与以龙树为创始人的中观宗不同的瑜伽行宗,成为这个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大乘教派的创立者。另外,世亲还写了《论轨》《论式》,表达了自己关于分析思想的基本方法,把论辩如何进行、如何判定胜负的规则作了条理化的叙述,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正理、因明学说的系统性。

  二、什么是因

  (一)"因"的作用

  因,是三支作法中的第二支,处在整个论式的枢纽位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知道,宗是立敌双方争论的焦点,但是光说出宗并不能使对方了悟。

  这时就需要因与喻来发挥作用,使宗"能立".因和喻虽然同属于"能立",但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喻的作用是助因为宗,而因才是宗能够成立的根据。所以一个宗能不能成立,一个论式是真能力还是似能立,都依赖于因。立者对于因的陈述是"生因",敌者通过立者的陈述进行"了因".生因和了因合称为二因。生因可分为言生因、智生因和义生因。了因也分为义了因、智了因和言了因。

  对于立者所立的宗来说,有了因的陈述并不表明宗就能够成立了。立者在述因的时候可能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所以因有正因与似因的区别。对于判别正因与似因,古因明有"九句因",新因明有"因的三相".

  (二)九句因

  九句因是古因明用来检验因支在形式上正或不正的方式。它的判别是从因与同品、异品的关系上着手的。同品是指一切具有宗的后陈所表示的属性的东西,异品是指一切没有宗的后陈所表示的属性的东西[1]186.前陈与后陈是有关宗的重要术语。前陈是宗内指称事物的部分,如"声是无常"中的"声";后陈是宗内对事物进行解释的部分,如"声是无常"中的"无常".因与同品的关系可以是:1)因有宗的后陈所具有的全部属性(同品有);2)因没有宗的后陈具有的属性(同品非有);3)因有宗的后陈所具有的部分属性(同品有非有)。合称同品三句。

  因与异品的关系同样是异品有、异品非有和异品有非有,合称异品三句。所以,因与同品、异品的关系就是同品三句与异品三句的结合,共九种,即九句因。这九句因分别是: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非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同品非有,异品有;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三)因的三相

  《因明论疏》中提到:"相者,面也,边也。"[1]146可见,因的三相就是因的三个不同方面。也有一种说法是把"因"解释为"表征".综上两种说法,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因"的本质。

  所谓因的三相,是指因在与宗、同喻、异喻三种不同关系中所产生的三种特征,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

  1.遍是宗法性

  此规定指的是因在与宗的关系上所必须具备的特征。这里说的"宗"是指宗的前陈而不是全体;"法"是指属性。那么,遍是宗法性就是指因所表示的性质,必须普遍具有宗的前陈的属性。

  2.同品定有性

  同品,如前所说,就是具有宗的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所以因与同品的关系就是因与后陈的关系。同时,同品又是论式第三支喻中的同喻的组成材料,所以这条规则也可以说是因与同喻关系上的特征。

  为什么同品定有性为第二相?因为遍是宗法性只规定了因与宗的前陈的关系,而没有涉及因与宗的后陈的关系,所以需要确定因与后陈的关系。

  3.异品遍无性

  异品,如前所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的后陈同样属性的东西。所以,因与异品的关系也即因与后陈关系的又一方面。而异品又是论式中第三支喻中的异喻的组成材料,所以此条规则也可以说是因与异喻关系上的特征。为什么异品遍无性为第三相?因为第二相虽然规定了因的性质存在处必为宗的后陈中的至少一部分,但如果异品中也有因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因在论证宗时能否成立就不能确定了。这时,就需要这个第三相来进行规定。

  三、因过十四种

  当因的三相都具备时,因才是正因。当因的三相至少有一个缺少时,就会产生因过,成为似因。似因共有十四种,可分为三类:不成、不定和相违。下面我们从这三类来分析这十四过:

  (一)两俱不成

  两俱不成,就是指立敌双方都认为该因不周遍于宗的前陈。例如:人为万物之灵,能长命不老故。众所周知,人是不能不变老的,这一点无论是立论者还是敌论者都不能否定。所以"长命不老"这一性质并不能周遍于"人"的属性。所以上述例子犯了"两俱不成"的过失。此种过失在于强调因三相中第一相的重要性,但是这种过失出现的情况很少。

  (二)随一不成

  随一不成就是立敌双方对于因是否周遍于宗的前陈持不同的意见。如果立者认为因不周遍于宗的前陈时称为"自随一不成",如果敌者认为因不周遍于宗的前陈时称为"他随一不成".例如《入论》中提到:"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1]159这里的"声显论"是敌方的观点,所以是他随一不成。

  随一不成的过失是很容易就可以避免的,解决的方法就是在前面加上简别语。防止自随一不成时加"汝执""汝许",防止他随一不成时加"自许".

  (三)犹豫不成

  犹豫不成就是因是否周遍于宗的前陈还不能确定。这样的因显然不能达到立宗的目的。《入论》举例说:"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而有所说,犹豫不成。"[1]159-160如果有人列如下宗因:那边有火烧,似有烟故。因为远处升上的东西是烟还是雾是不能确定的,所以"似有烟"就是似因。

  (四)所依不成

  所依是指宗的前陈,所依不成是从因对宗的角度来讨论宗的前陈的过失。当宗的前陈不为立敌双方共许时,就会犯了似宗中的"所别不极成",这时为使宗成立的因就会犯所依不成的过失。所以,所依不成一般都是与似宗的所别不极成相对应的。

  (五)共不定

  前四种不成是由于违反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形成的,下面说的六种"不定"是由于缺少第二、三相中的任意一个而形成的。首先是共不定。共不定是由于因的范围过大而造成的似因,因既覆盖了同品的全部又覆盖了异品的全部。它与九句因的第一句相对应。例如:鳄鱼是爬行类,是动物故。作为因的"动物"既包含同品的"爬行类",又包含了异品的"非爬行类".此时的因便犯了共不定,成了似因。

  (六)不共不定

  不共不定是由于因的范围过小而造成的似因,因既没有覆盖同品的全部又没有覆盖异品的全部。它与九句因的第五句相对应。例如:声是常住,所闻性故。除了"声"以外,没有任何事物有所闻性,所以因没有覆盖"常住"也没有覆盖"非常住".这样的因就是不共不定的似因。

  (七)同分异全不定    同分指的是因覆盖了同品的一部分,异全指的是因覆盖了异品的全部。它与九句因的第七句相对应,这一因过也称为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由于因覆盖了异品的全部,所以和因三相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相违背,显然成为了似因。例如:某人是女人,不生儿子故。不生儿子的人可以是女人(同品)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的男人(异品)。

  (八)异分同全不定

  异分指的是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同全指的是因覆盖了同品的全部。它与九句因的第三句相对应,这一因过也称为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由于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所以和因三相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相违背,成了似因。例如:某人是男人,不生儿子故。

  不生儿子的可以是全部男人(同品),也可以是部分女人(异品)。

  (九)俱分不定

  俱分指的是因都覆盖了同品与异品的一部分。它与九句因的第九句相对应,这一因过也称为俱品一分转不定。由于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所以和"异品遍无性"相违背,成为似因。例如:某人是男子,是老师故。是老师的人既可以是男子(同品)的一部分,又可以是女子(异品)的一部分。    (十)相违决定

  所谓相违,就是立敌双方所立的宗是完全相对的。这一因过不是针对一个论式中的因而说的,而是针对立敌双方的两个论式中的因而说。立者、敌者的宗针锋相对,而因又具备三相,所以难以判别谁对谁错。例如:胜论派主张的:声是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声生派主张的:声是常住,所闻性故,犹如声性。两个论式中的因,三相皆具备。但从因明注重"悟他"的角度,立方的观点并没有达到使对方获得新知的目的,所以就成了似因。

  (十一)法自相相违

  最后四种似因是相违因。《因明论疏》讲到:"相违因义者,谓两宗相返。此之四过,不改他因,能使立者宗成相违,与相违法而为因,故名相违因。"[1]166这段话表达的是,这四种相违因之所以为似因是因为:这些因不能支持所要成立的宗,而支持了与其宗所对立的宗。也就是说,立者的论式成了似能立,而敌者的论式成为真能立,这种情况必然会成为似因。相违因同时缺少因三相的第二相和第三相,即因没有覆盖同品的任何一部分,而覆盖了异品的全部。法自相相违说的是:自相,从在宗支的位置上来说,即宗的前陈,也称有法;从在宗支中的体义上来说,即事物本体,表达的范围较小。差别,从在宗支的位置上来说,即宗的后陈,也称法;从在宗支中的体义上来说,即事物属性,范围较大。所谓法自相相违就是指立者所用的因与立者的宗的表面意义相违的似因。《入正理论》提到:"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1]168即:声生论者:声是常住,所作性故;声显论者:声是常住,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这两个论式中,"所作性故"和"勤勇无间所发性故"都不能支持"声是常住",却能支持"声是无常".所以该论式既没有在同品上有,又覆盖了全部的异品,所以成为似因。

  (十二)法差别相违

  如前所说,法是宗的后陈,差别是言辞表面(言陈)没有表示而暗含(意许)的意思。所以法差别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宗的后陈的暗含意思相违背。如《入正理论》所举的例子:眼等必为他所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3]72-73此论式中宗所说的"为他",其实际意思即暗含的意思是说"我",但是"积聚性"的"卧具"并不是只为"我"所用,而且可以被"非我"所用。这样的因并不能使宗成立。

  (十三)有法自相相违

  如前所说,有法自相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自己所立宗的前陈的表面意思相违背的一种似因。《入正理论》讲到: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3]74把它化为三支结构即为:有性非实,有性非德,有性非业,有一实故,有一德故,有一业故,如同异性。如同异性。如同异性。此例较难理解,因为其中的很多思想属于胜论派。胜论派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存在。胜论派把对客观世界的解释概括为"六句义",即六个基本范畴:实(实体)、德(属性)、业(机械)、同(共同性)、异(差异性)、和合(统一性)。

  在这六个基本范畴中,"实"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德"是事物的性质并以实为自己的个体,"业"则是事物存在的方式[2]."胜论派认为有性是实德以外的原理。这立量就是要确证有性是在实德以外独立存在的一句义。但既说'有一实',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实';既说'有德业',可以知'有性非德非业',就是可以证实有性不是实德业,却同时也不能证实有性的存在。所以这因,是一种足以证实与所谓有性这有法的自相相违的因。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备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实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这是可以从有性否定排退了实德业,同时也一并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谓'俱决定故',上述两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确立的缘故。"[1]76-77(十四)有法差别相违。

  如前所说,有法差别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自己所立宗的前陈的暗含思想相违背的一种似因。《入正理论》讲到:如即此因,即于前陈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3]77.

  这同样是以前述胜论派三立量为例。这段话同样难以理解,我们用宇井伯寿的话来解释:所谓"此因",自然是指前面所举有法自相相违的立量原文。"作有缘性"的"缘",可作"观念"或"思维"解;所谓"作有缘性",就是使我们发生某物存在的观念的意思。依立者的胜论派说,前举立量,可以证明有性的非实、非德、非业,使人确认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于实德业使人发生它们存在的观念的,虽与实德业和合存在,实际当为与实德业别异独立的东西。"作非有缘性"是与作有缘性相反,说使人起"非有"即"无"的思维的。胜论派所以要证明有性并非实德业,意思是要使它成为作有缘性的东西。然而有性的非实德业,即使得被证明,也得确证了有性的存在,才可确立作有缘性的事。倘如前因,则有性的非实德业,固被证明,有性的存在却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就不得不成为证成作非有缘性的,而与胜论派的意许相矛盾了。

  四、结语

  古因明认为一个论式必须具备宗、因、喻、合、结五部分才是一个正确的论式,而陈那认为五支作法具有不合理性,并在五支作法的基础上改为包括宗、因、喻的三支作法。陈那同时规定了宗、因、喻在一个论式中的不同功能,宗是立者所要建立的论旨,是"所立",因和喻都是支撑宗成立的根据,是"能立",而因在喻的助力下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1]105-109因明即在追求创立一个完美的论式并能达到"悟他"的效果,换句话说,就是能使宗"真能立".因和喻的"真"和"似"决定了一个论式能否"真能立".

  本文简要论述了因以及似因的十四过,通过释例的方式阐释了一个能支持宗成立的因所要具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石村。因明述要[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沈剑英。论因明之四种相违[J].学术月刊,1984(03):36-43.  [3]陈望道。因明学概略[M].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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