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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时间:2022-03-29 10:12:40 所属分类:音乐舞蹈 浏览量: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优化升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传播等新型媒介平台迅速崛起,其中短视频传播凭借其时间短、传播快等特点,及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操作简易的生产力量快速发展成为移动客户端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方式之一。因此,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吸引众多平台和社会资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优化升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传播等新型媒介平台迅速崛起,其中短视频传播凭借其时间短、传播快等特点,及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操作简易的生产力量快速发展成为移动客户端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方式之一。因此,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吸引众多平台和社会资本投入,吸引受众广泛参与,并对社会产生了经济和文化效益的双重影响。

互联网技术应用对零售业空间组织影响研究进展

  数字音乐作为短视频制作中依赖性最强的元素之一,普遍应用于短视频背景音乐及音乐类视频演绎方式,短视频与数字音乐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二者相互作用,形成双向发展与共生成长。由于短视频本身的作品性质以及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需求,短视频制作中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已成为当下亟需受到短视频平台方、用户方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改善的重要问题。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版权机构的监管努力,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已逐步走向规范之路,但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亟待整个产业共同努力与改善。

  一、短视频平台的社会化传播现状

  短视频是指目前在众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时长几秒到几分钟不等、适合在移动终端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内容包括了生活分享、幽默搞怪、时尚美妆、艺术表演、社会内涵、公益教育、商业广告等主题。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资本和粉丝受众的青睐①。经过几年的快速成长和激烈竞争,短视频行业平台发展现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一) 流量变现,平台数量激增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全方位覆盖和网红经济、粉丝经济席卷式的爆膨发展,短视频因其时间短、传播快、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已成为继图文模式之后在内容创业和社交平台上又一重要的传播途径和手段。从 2012 年的秒拍、美拍逐渐试水,到2014 年初具规模的短视频平台市场,快手、微视、小影等短视频平台突破重围。来自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的数据显示,2017 年,网络直播产业市场规模已近 400 亿元。同时,短视频产业在 2017 年也实现了迅猛增长,用户规模已突破 4. 1 亿人,同比增长 115%。短视频市场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爆发,预计 2020 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 350 亿元①。

  二) 生产自由,内容繁杂多样短视频内容按生产方式可分为 UGC、PUGC、 PGC 三个类型。UGC ( User Generated Content) 即平台非专业普通用户个人生产者自主创作并上传内容; PUGC ( 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 指专业用户即拥有粉丝基础的网红,或拥有某一领域专业知识的用户创作并上传内容,如梨视频拍客,搜狐千里眼等; PGC ( partner generated content)是专业机构创作并上传内容,通常独立于短视频平台③。

  三) 传播迅速,社会影响面广短视频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的短视频平台已逐步深入大众生活并作为传播工具和社交工具,其社会影响面也已覆盖到各个行业和领域,让受众通过短视频内容了解到更多的社会行业和社会层面。

  二、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运用

  毋庸置疑,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资源是其短视频内容构建的基础,是内容、创意、理念传播的重要载体,数字音乐作为短视频制作中一项重要的元素一般运用在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背景音乐贯穿整个短视频作品; 二是作为表演元素以多种方式展现音乐,主要表现为歌唱、舞蹈、演奏、戏剧、MV 等多种形式:

  一) 背景音乐的即时应用短视频由于其短小精悍难以呈现故事的完整性和情绪表达,配合适当的背景音乐就可使其发挥出更优的效果,表达或唯美、或欢快、或忧伤等效果,以此来优化短视频内容。可以说背景音乐在大多短视频制作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通常短视频中的背景音乐已截取完整歌曲或音乐的副歌,高潮部分运用; 或将多曲截选进行重组混音并剪辑成一小段背景音乐,如电音与古典的碰撞、钢琴曲与说唱的结合、凤凰传奇与欧美舞曲的重组等更具趣味娱乐性对应不同情节的短视频。大多数短视频平台都有可供用户选择的歌曲,音乐制作短视频,有些平台例如“抖音”“美拍”“muse”等平台也可允许用户自行添加上传音乐,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选择。

  二) 音乐视频的多重演绎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对内容有着极大的需求。其中,音乐短视频作为短视频的一种细分类型,更是被广泛看好。以“抖音”音乐短视频为例,2017 年“抖音”的崛起也随之迅速捧红了众多原本默默无闻的歌曲,《Panama》《爱的就是你》《广东爱情故事》等歌曲在成为抖音某个挑战赛的推荐背景音乐,或被抖音达人用户使用而引发跟拍热潮后,迅速蹿红。而这些歌曲很多是在几年前就已经发行但却一直未走红,也没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听到,经由“抖音”这一平台却得到了非常好的作品传播。例如在网易云音乐上仅有 8 万粉丝的烟把儿乐队一首《纸短情长》在抖音收获了 200 多万音乐使用量,随后此歌冲至网易云榜单第一。再如冯提莫的《佛系少女》,周笔畅的《最美的期待》两首抖音神曲均在抖音走红随之在网易云音乐排行榜上有名。一个名为《抖音最火的两百首歌》的网易云音乐歌单的在线播放量已经超过了 1200 万,其中的大部分中文歌来自网络原创歌手。

  三、界线模糊是版权保护的难题

  自 2014 年开始,国内网络音乐平台逐渐开始重视版权问题,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开始整顿线上音乐版权问题,也正是由此阿里、腾讯与网易三大音乐巨头开启了版权之争。时至今日,网络音乐市场虽说已经很少见到没有版权的音乐平台,但反而正式版权之争搅乱了正常的受众市场,甚至到了国家版权局出面调停的地步,音乐版权市场环境仍然是一片混杂。专业的网络音乐平台正在围绕音乐版权而打的如火如荼,短视频平台背后的音乐版权问题却甚少受到关注。短视频多以音乐作为背景或内容的支撑,音乐虽然不是视频内容的主体,但仍然是视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媒介要素而非单独的艺术创作出现的音乐,对于如何界定侵权也仍然是模糊不清:

  一) 音乐版权侵权如何认定首先,在实践中,“是否盈利”是判断侵权与否的边界,判断一个内容产品是否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核心依据是以使用者是否依靠该版权获得了盈利。私人在网上互相分享各自喜欢的歌曲应该还没有达到侵权的标准,但以他人创作的歌曲营销自己的内容产品就已经属于侵权行为,可这其中的边界如何把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来衡量。在网络音乐平台泛滥的时期,音乐版权就因为这其中模糊的边界,侵权行为遍布各大音乐平台,几大平台中还有以链接的模式上传音乐产品,以这种形式来表明其平台上的作品属于其他来源的分享,而非自己平台的内容产品。虽然随着音乐版权的规范化,种种侵权行为逐渐减少,但不同环境下的不同情况仍然限制着音乐版权界定的难度。其次,虽然是否盈利可以成为易于判断的标准,但当面临实际情况、实际问题时,是否盈利也会成为一个难以衡量的标准。传统意义上价值的提升必然是一种盈利的表现,但是现代互联网时代下,运营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市场价值的提升,更多的时候是一种隐形利益的获得,这就在衡量是否盈利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在直播、短视频平台上,如果是纯粹的使用、引入他人的原创音乐,必然是一种版权侵犯行为,但如果是播主在直播时以分享的形式,分享音乐及其相关内容,那么如何界定其是否盈利,由此带来的播主自身的形象价值、人气的提升是否属于盈利,以及由他人再次分享、传播下所带来的隐形利益如何计算,都为是否盈利的价值判断带来层层困扰。更何况音乐本身单一歌曲的价值范围并不大,仅在大量音乐侵权下才会更加容易衡量侵权价值的大小,以单一歌曲作为短视频背景使用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着实际价值难以界定的局面。最后,就侵权行为本身而言,也存在着范围界定上的模糊性。从侵权行为来看,责任方在使用者还是平台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内容平台来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平台方拥有平台内容的所有版权或播主自身拥有其传播内容的版权,平台在其中仅作为监管方。因为直播、短视频平台也是近几年才如雨后春笋般占据内容市场,如何规定一般而言均是由平台方自身制定的规则自束,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市场体系来约束责任方的认定。第一种环境下,本身存在着一种责任转移情况,即产生侵权行为后,首先追责平台方,再由平台方追责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这其中有着很大的空白让追责难以落实; 第二种环境下,则是直接追责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平台方在其中担负多少责任,如何保证侵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亦是其中难点。

  二) 二次创作的音乐内容如何定义从音乐产品本身角度来看,二次创作的音乐如何追责侵权也是一大难题。例如谷阿莫被告影片侵权事件。通过短短几分钟的影片剪辑加上谷阿莫自身对电影的诙谐讲解,构成了其在网络传播的 “谷阿莫说电影”系列,片商认为其改编自电影内容的视频构成了对电影版权的侵犯,并因此而导致了影片发行的损失。谷阿莫所属公司也就此事件发表了声明,认为谷阿莫所传播的视频内容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在评论、解说、研究、教学或新闻报导等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而使用网路上已公开之他人著作内容。

  三) “钓鱼式”维权如何引导如果说音乐版权的界定仍存有不够明晰的边界,那么一个作品如果确实存在侵权问题,是否音乐版权就能够简单的得以保障呢? 其实,从实际案例来看,界定侵权也仅仅是维权之路的第一步,界定侵权后,仍有诸多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对于可能存在的音乐版权侵犯情况,是否会提出追责就是第一个问题。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其侵权后的内容产品或许能够为原创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价值,有的时候版权所有者会放弃追究其侵权责任,反而不利于未来有效、健康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从被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利用有的版权人保护音乐版权的理由,借此对平台方提出远高于版权费用的维护费,并进一步提出要求未来的合作计划,这也会对建立未来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依最高人民法院“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的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四、健康产业生态的建构

  对于音乐版权的侵犯行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监管,即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音乐传播的平台方以及平台受众的自发、自觉性的监督行为。三者之间理应相互承担、相互配合共同塑造良好的音乐版权环境,但由于种种的实际情况,却难以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 平台方: 增加授权内容、完善侵权审核权期对于短视频平台方来说,规避侵权现象的首要职责是增加授权的音乐作品内容,丰富授权曲库,从源头上解决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从市场角度来看,平台方理应是音乐版权使用监督的第一责任方,不仅因为短视频平台才是音乐内容产品的传播主体,音乐传播、审美、接受以及市场效益的生效都在平台中产生。无论音乐作品产生何种价值,使用平台都会从中受益,传者与平台达成共识,接受平台所制定的规则,才能够在平台中展时其传播内容。不仅如此,也正是因为短视频平台是音乐内容传播的载体,只有平台方能够在第一时间、以最直接的方式来确认音乐内容产品的版权问题。

  二) 职能部门: 监管履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对于短视频平台这样的新兴产物,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职能部门来负责管理、引导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与其他文化产品一样,统一由国家版权局及各地方版权部门负责。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市场相比,人力物力更加紧缺,所需要监管的领域却更加复杂,单从音乐内容作品来看,政府监管部门主要还是依靠市场的信息反馈来被动的监管内容产品,其在监管中主要以决策者、执行者的身份,起到内容传播前、版权问题发生后的引导、决定作用。

  五、结语

  随着越来越多网络传播平台的出现,音乐版权保护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想要扭转版权问题现状、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并非是单一企业、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共同努力。

  首先,版权意识的提升是塑造良好网络音乐版权规范的基础。除了版权利益相关环节外,版权意识的提升需要从创作、市场、传播、受众等整体环境下共同提升,形成一个社会普遍共识的理念基础,才能在无形中推动版权环境的良性变革。从具体路径来说,可以尝试普及版权理念、推广校园版权知识教育,从基础教育中加入版权知识理念,奠定未来版权规范体系的基础; 可以从政府角度以政策、基金等手段扶持优秀版权典型、从公益宣传的角度来倡导优秀版权规范案例,以政府的公信力及号召力来推广、普及版权意识; 可以从企业宣传出发,以规范版权、倡导版权意识为主题,树立优秀版权维护企业形象,即提升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价值,增加企业无形中的文化竞争力,同时也能通过大型企业的影响力,扩大版权意识普及范围,与教育、政府一起塑造健康的版权生态。

  其次,市场主体的自律性是版权规范问题的核心。网络传播平台是音乐内容的载体,也是各方利益的连接者。无论是产业内部还是监管部门,都无法直接的获取版权信息,只有平台本身才能掌握其平台内音乐版权的具体信息,同时平台方也是市场价值的主体,因版权而产生的价值增长,平台方是其中的最大获利者。所以无论是从责任、义务,还是从可能性来看,平台方都是版权维护的核心。由于网络传播环境的不断变化,政府监管部门、政策法律法规都难以做到与市场同步规范化,这就是平台方明晰自身版权规范的核心地位,以高度自律的姿态主动规范平台内部的版权环境,做到真正对于版权监管有所投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提供行业前沿信息,依据实际经验提出规范建议,以主体的姿态来推动国内音乐版权在网络平台上的规范传播。

  最后,版权环境的规范也需要产业结构的变革发展。目前国内多数短视频平台、音乐传播平台都是由平台自身来购买版权,再以会员的形式向受众征收版权消费成本,让受众担负本分版权成本是一种简单的商品模式,这需要产业自身结构的转型升级,来优化市场利益价值的增长手段,将版权的成本、维护费用与运营商、渠道商、广告商相挂钩,将版权价值与广告价值相关联,这样即能够扭转目前简单的版权消费结构,释放受众的审美压力,获得更多的受众市场,同时也能够增加版权的价值结构,提升版权利益空间,反过来以市场价值推动优质的原创内容生产,更能够将版权与企业利益挂钩,将版权的规范化与运营商、渠道商、广告商相结合,通过整体市场的力量共同来维护、完善一个良好的版权规范环境。

  参考文献:

  [1]莫泽. 音乐版权[M]. 权彦敏 等译.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201 - 220.

  [2]张茹,杨榆,张啸. 数字版权管理[M].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 23 - 42.

  [3]徐晶. 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 浙江大学, 2017: 16 - 30

  《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作者:司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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