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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蒯因在《逻辑哲学》中对LD的两个反对论证

时间:2015-12-20 21:32:26 所属分类:逻辑学 浏览量:

分析哲学家们大多知道,蒯因曾经强烈地反对过卡尔纳普(和一些逻辑实证论者)对于逻辑真句①(logical truths)的看法。 卡尔纳普认为逻辑真句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true purely by virtue of language)或纯粹基于语言的约定(linguistic conven-tions)而

  分析哲学家们大多知道,蒯因曾经强烈地反对过卡尔纳普(和一些逻辑实证论者)对于逻辑真句①(logical truths)的看法。 卡尔纳普认为逻辑真句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true purely by virtue of language)或纯粹基于语言的约定(linguistic conven-tions)而为真;它们之所以为真,与非语言的世界毫无关联。 卡尔纳普的这个看法被蒯因称为 “逻辑真句的语言性教条”(linguistic doctrine of logical truths, 以下简称“LD”),并在多篇文章中强烈地加以抨击。蒯因反对 LD 的理由有多个,而且个个看起来理据充分,这使得许多哲学家因而对 LD 充满狐疑。 但我相信,蒯因这些论证的论据其实是不充分的。 在以下的论文中,我将特别分析并评论蒯因在《逻辑哲学》一书中对 LD 所提出的两个攻击论证,并指出它们的弱点。 我将得出结论说,不但 LD 经得起蒯因这两个论证的抨击,即便蒯因常攻击的分析与综合真句的区分也仍然是一个可以辩护的区分。 但在开始本文之前,请让我先说明两件事情。

  首先,说一个真句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分析真句;LD 因而相当于是在说:“逻辑真句都是分析真句。 ”

  ①众所周知,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中强烈地反对分析真句与综合真句间的区分,但令人诧异的是,他在该文中并没有对逻辑真句的分析性作出任何质疑;不仅如此,逻辑真句的分析性反倒是蒯因在该文中对“分析真句”所采取的弗雷格式定义的一个逻辑结果。

  ②不过,蒯因很快就在其他的几篇论文中对 LD 发动一系列无情的攻击:这些攻击最早出现在《根据约定而为真》③一文中、然后出现在《卡尔纳普与逻辑真句》④一文中,最后则出现在《逻辑哲学》⑤一书中。 这些攻击也可以被看成是对分析/综合真句区分的彻底攻击,因而意义显得格外重大。 不幸的是,蒯因后来对于 LD 的攻击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焦点(或者说,LD 本身似乎并没有一个太清楚的内涵),而这也就是我想要事先说明的第二点:有时蒯因对 LD 的攻击所针对的显然是认识论上的问题,但有时他所攻击的问题则可以被说成是形上学上的问题(而有时他的攻击则可以被看作是同时针对这两个面向)。

  ⑥赫尔曼(Hellman)和博格霍西安(Boghossian)曾经分别指出,蒯因对于逻辑真句分析性的漫天式攻击可以———而且也应该———被分类成两类:一类攻击的是“逻辑真句是先验可知的”这样的知识论主张,另一类攻击的则是“逻辑真句是纯粹由于语言的约定而使其为真”这样的形上学主张。

  ⑦换句话说,LD 本身既可以被看成是这样的一种认识论主张:“仅仅对包含在逻辑真句中的逻辑常元意义的掌握便足以让一个人知道(或证成地相信)该语句为真”,也可以被看成是这样的一个形上学主张:“表达逻辑真理的语句之所以为真, 完全是由于其中的逻辑常元的意义所致。 ”由于 LD 可以被看成是这样两个十分不同的主张,而对于其中一个主张来说是十分有力的反对论证,可能对于另一个主张来说却疲软乏力,因而我们需要格外小心区别哪个主张才是蒯因个别的论证所针对的对象。 以下我将特别检视蒯因在《逻辑哲学》(以下简称“PL”)一书中对 LD 所提出来的两个反对论证;我之所以特别检视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格外重要,而是因为学者间似乎较少讨论它们。①    一、 “内在区分”(immanent distinction)论证    根据我的理解,蒯因在 PL 中给出了两个在他早期作品里不曾提过的反对 LD 的论证。 第一个论证针对的是前述 LD 认识论主张与 LD 形上学主张的一个共同预设,而第二个论证所针对的则是 LD 的形上学主张。 我在这一节中讨论前者,并将称之为“内在区分”论证。 我之所以如此称呼它,主要是因为蒯因在该论证中诉诸了“内在区分”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该论证整理如下:    ②(1) 逻 辑 常 元 [ 或 文 法 质 词 (grammatical particles)] 与 非 逻 辑 常 元 [ 或 字汇(lexicon)]间的区分是内在的,因而逻辑真句与其他真句间的区分会随着前述区分的改变而改变。(2)如果(1)为真而逻辑真句又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那么,哪些句子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这件事就会随着文法学家如何选择他们的逻辑常元而改变。

  (3)我们当然不应该让哪些句子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这件事随着文法 学家如何选择他们的逻辑常元而改变。

  (4)因此,逻辑真句并非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因而 LD 为假。当以上述的方式呈现时,“内在区分”论证很明显是一个有效的论证。但同样明显的是:一个像我这样的 LD 提倡者当然不会接受该论证的所有前提,特别是该论证的第一个前提。 注意,“内在区分”论证的第一个前提可以再被分解为两个部分:(1a)逻辑常元(或文法质词)与非逻辑常元(或字汇)间的区分是内在的。(1b)如果逻辑常元(或文法质词)与非逻辑 常元(或词汇 )间的区分是 内在的,那么,逻辑真句与其他真句间的区分就会随着这个区分的改变而改变。

  为了加速以下的讨论, 我们可以很快地同意蒯因说,“内在区分” 论证的前提(1b)、(2)和(3)都为真①,因而剩下的问题仅仅是该论证的前提(1a)是否也为真。 注意,(1a)中所提到的“内在区分”(或更一般性的“内在概念”)是这样一种区分(或文法概念):该区分(或文法概念)不能普遍适用于不同的语言。

  ②对比来说,一个超越的(transcendent)区分(或一个文法上超越的概念 )是一个能够普遍适用于不同语言的概念。 蒯因在 PL 中以德文里的“der-字词”(der-words)作为内在概念的一个例子:该类语词仅适用于德文,而不适用于其他语言。 但更重要的是,蒯因在 PL 中还明白断言逻辑常元与非逻辑常元间的区分只能是内在的区分, 而他的这个断言就显示在(1a)这个前提中。 问题在于:蒯因有什么好的理由作出(1a)这样的断说呢? 如果我们检视蒯因在 PL 中所提供的理由,我们可能会感到沮丧。 因为在该书中,蒯因实际上只考虑了一个企图以超越的方式去区分逻辑常元与非逻辑常元的方法;③在发现该方法并不成功之后,蒯因很快便得出结论说,该区分只能是一个内在的区分①。 但这个结论当然是一个太快的结论。

  事实上,分析哲学家间有不止一种“超越地”区分逻辑常元与非逻辑常元的方式,蒯因却完全没有考虑这些其他的区分方式。 我在此简单说明其中一种;虽然该区分方式并非完全没有问题,但我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成功地区分了逻辑常元与非逻辑常元。 根据许多哲学家的看法,逻辑之所以如此独特而重要的理由之一,便在于逻辑并不关心任何一个特定领域内的事物,而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事物。 因而,很自然而且适切地,我们可以将逻辑常元定义为一个语言中“主题中立”(topic-neutral)的那些语词。 但为了要让这个想法更为精确并确保其超越性,我们还需要将此处“主题中立性”这一概念作进一步的澄清与刻画。 首先,让我们注意到,那些对“某一论域内的事物主题不中立”或“主题敏感”(topic-sensitive)的语词也就是那些在该论域的事物之间能够“作出区别”的语词:当它们应用于该论域中不同的事物上时,这些语词有可能产生出真假不同的语句来。 就此而论,一元述词“是一个男人”、二元述词“高于”,以及量化词“所有人”都是对这个物理世界来说主题敏感的语词,因为它们会在蒯因和 101 大楼之间作出区别。 相对来说,一元述词“是一个事物”、二元述词“等于”,以及量化词“所有东西”则不是对这个物理世界主题敏感的语词,因为它们不会在蒯因和 101 大楼之间作出区别;事实上,它们在任何一对实际存在的事物之间都不会作出任何的区别。 这些对某一论域主题不敏感的第二类语词可以被合理地说成是“对该论域主题中立”的语词。 最后,对于单纯的“主题中立”这个概念,我们则可以“对任何论域都主题中立”这个概念来加以说明。 事实上,后者还可以更进一步以“对任何论域的任何洗牌函数下都保持外延不变”(invariance under arbitrarypermutations of any domain) 这个数学概念来加以精确化。

  ②就是在这个精确的意义下,我们说逻辑常元是一个语言中单纯的“主题中立”的那些字词,而非逻辑常元则是在一个语言中对某些论域会主题敏感的那些字词。 值得注意的是,当以这种方式去定义时,介于逻辑常元和其他语词间的区分将会是一个超越的区分。 如果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超越地区分逻辑常元和其他字词的方式能够令人满意,那么,我们就能够反驳蒯因“内在区分”论证中的前提(1a)。 必须澄清的是,我并非在特别暗示说,上述的定义方式格外令人满意,我的论点只是:在我们仔细考虑并显示每一种以超越的方式去区分逻辑常元与其他字词的企图都不会成功之前,我们不应该太过急躁地接受蒯因“内在区分”论证中的前提(1a)。

  二、 “基于……而为真”(true by virtue of)论证    但蒯因在 PL 一书中还有第二个反对 LD 的形上学主张的论证。 蒯因写道:……给定某些情况(circumstances)和某个为真的语句,我们如何能够希望去显示说:该语句是基于这些情况而为真呢? 如果我们能够显示该语句被[正确]描述了这些情况的语句在逻辑上所蕴含,我们还能要求更多吗?但任何的语句都逻辑上蕴涵任何的逻辑真句。 因而, 不消说, 逻辑真句是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况———语言、世界、任何事情———而为真。

  ①以下我将把这个段落中所包含的论证称为“基于……而为真”论证,并将之明白写成以下的论证形式:

  (1)对任何的语句 S 和任何的情况 C 来说,S 是基于 C 而为真,若且惟若,某个对 C 的正确描述 DC 逻辑上蕴涵 S。

  (2) 每个语句都逻辑上蕴涵任何的逻辑真句。

  (3) 因此,对任何情况的任何正确描述都逻辑上蕴涵任何的逻辑真句。

  (4)因此,逻辑真句是基于任何的情况———语言的或非语言的情况———而为真;因而LD 为假。

  再一次地,我倾向于认为“基于……而为真”论证是一个有效的论证,但其第一个前提则为假。 此处必须注意的一件事是: 由于每一个真语句都被任何一个矛盾情况的任何一个正确描述在逻辑上所蕴含, 然而说前者是基于后者而为真则似乎是荒唐的说法,因而对于蒯因来说,前一段落中的“情况”一词必定意指某种类似于“事实”的事物。 但就算我们如此解释“情况”一词,我们仍然有两个互相关联的理由去反对“基于……而为真”论证中的第一个前提。我的第一个理由是这样的:该论证的前提(1)本身在逻辑上蕴涵了一些非常违反直觉的结果。 举例来说,该前提逻辑上蕴含“蒯因是个哲学家”是基于其正确的描述之一是“中国在亚洲而且(中国在亚洲,若且惟若,蒯因是个哲学家)”的情境而为真。

  ①面对这样的一种“反例”,蒯因可能会反驳说:这些所谓非常违反直觉的反例其实并非真正违反直觉,毕竟:(a)“中国在亚洲而且(中国在亚洲,若且惟若,蒯因是个哲学家)”这个较长的描述逻辑上蕴含了“蒯因是个哲学家”这个较短的描述;而且(b)如果语句“p”正确地描述情况 C 而“p*”逻辑上蕴涵“p”,那么,“p*”似乎也正确地描述了情况 C。 因而根据这个想象中的反驳,前述那个较长的描述与那个较短的描述实际上描述了相同的情况,也就是蒯因是一个哲学家这样的情况。 不过,这样的反驳方式就算成功解消我们在此的疑虑,也将会迫使蒯因接受我第二个反对该论证的理由中的 R1 原则, 并因而使得该第二个反对理由显得更有威力。②我对于“基于……而为真”论证中前提(1)的第二个反对理由来自某个所谓的“弹弓型论证”(slingshot-style argument),而该弹弓型论证的结论是:“如果‘基于……而为真’论证的前提(1)为真,那么,任何真句都会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况而为真”。

  以下是这个论证的进行方式。令 S 为任意一个真语句,C 是任意一个情况,“p”是任意一个正确描述 C 而且逻辑上蕴含 S 的语句,因而根据“基于……而为真”论证的前提(1):S 是基于情况 C 而为真。 现在,令 C* 是另一个任意选择的情况而“p*”是某个对C* 的正确描述。我们首先“证明”:“p”也会是一个对 C* 的正确描述。这个“证明”似乎很容易透过以下的弹弓论证来加以完成:(此处,“DDT”指称任何合理的确定描述词理论,如罗素的确定描述词理论。 假设3 成立的理由是我稍早在评论蒯因使用“情况”一词的意思时所说的:情况必定是类似于事实之类的事物。 R1是这样的原则:如果语句“p”正确地描述了情况 C 而“p*”逻辑上等价于“p”,那么,“p*”同样正确描述了情况 C。 R2则是这样的原则:如果 t1等于t2,那么,“χ(t1)”和“χ(t2)”正确地描述了相同的一些情况。

  ①)由于“p”是对 C* 的一个正确描述而 C* 是任意选定的情况,我们因而可以结论说:如果“基于……而为真”论证的前提(1)为真,那么,任何真句都会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况而为真。我把上述这个弹弓论证和其结论看作是对蒯因的“基于……而为真”论证中的前提(1)的归谬(reductio)证明。 请读者注意的是,针对这个弹弓论证,蒯因不能以“根据他的检证整体论(verification holism),每一个语句的确都是由于任意的情况而为真”来回应,因为这样的回应方式将会蕴涵 LD 为假,因而犯了丐题(begging the question)的谬误。

  但“基于……而为真”论证前提(1)的问题在哪里呢? 的确,蒯因问道:“如果我们能够显示该语句被[正确]描述了这些情况的语句在逻辑上所蕴含,我们还能要求更多吗? ”虽然蒯因认为我们不能要求更多,但我相信我们能,我的理由如下。 在蒯因所谓的“情况”中,我们能够区分出所谓的“逻辑的情况”与非逻辑的情况两种。 直觉上,逻辑的情况是那些只涉及逻辑常元意义的约定或规定的情况, 而非逻辑的情况则是那些至少涉及了其他事物的情况。 现在,如同蒯因所承认的,单单一个语句本身并不能逻辑上蕴涵任何语句;任何语句都需要逻辑以便产生逻辑的蕴含。 因此,说“情况 C的某个正确描述逻辑上蕴涵一个语句 S”不多不少恰好只是在说“S 是至少部分———但也有可能完全———基于逻辑常元的意义而为真”而已。如果,除此之外,所有那些其正确的描述在逻辑上蕴涵 S 的情况都是非逻辑的情况,那么,我们便说 S 也至少是部分基于这个世界而为真。反过来说,如果至少有一个其正确的描述在逻辑上蕴涵 S 的情况是逻辑的情况,那么,我们就说 S 是纯粹基于语言———或纯粹基于逻辑常元的意义———而为真。 简单地说,蒯因对“S 是基于情况 C 而为真”所给的定义项(definiens)并不恰当,该定义项其实更适合作为“S 是至少部分基于语言而为真”的定义项。 如果我们要恰当地定义“S 是基于情况 C 而为真”这个概念,除了蒯因所说的事情之外,我们应该要求更多的东西。

  我认为,我在前一段落中的说法正确刻画了语句和使其为真的情况之间的关系,但蒯因当然会反驳说:“你对于逻辑情况和非逻辑情况的区分严重犯了丐题的谬误。

  该区分不仅预设了分析语句与综合语句间的区分, 而且在下述的意义下是非常空泛的说法:该区分与‘实在界的最普遍特色/实在界的局部特色’这个无可反对的区分无法区别开来。因此,到头来,你并没能显示说:的确有些语句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

  但我的说法并没有预设分析语句与综合语句间的区分, 因为逻辑情况与非逻辑情况的区分并不同于分析语句与综合语句间的区分,前者在逻辑上也不蕴涵后者。 逻辑/非逻辑情况的区分诉诸“逻辑常元”这个概念,而后者如我们在前一节中所说的,可以以“对任何论域的任何洗牌函数下都保持外延不变”或其他超越的方式去加以定义。

  但不论我们以何种超越的方式去定义“逻辑常元”,该区分都不同于也不蕴含分析语句与综合语句间的区分。 至于该回复中对该区分是“空泛的区分”的批评,学者间已有许多讨论,我则不在此多加说明。

  在以上的讨论中, 我仔细检视了蒯因在 PL 中所提出的两个反对 LD 的论证,并指出它们的理据不足之处。 这些讨论虽然不能显示 LD(以及分析真句与综合真句的区分)是一个正确的理论(区分),但它们至少显示该理论(与该区分)并未受到这两个论证的威胁。 我相信该理论(和该区分)能得到正面论证的支持,但这些正面的论证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因而只能留待日后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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